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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介绍

时间:2018-07-18

来源: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王博

审核:韩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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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 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
 
2.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3.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2.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检察公益诉讼的被告
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具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
 
四、公益诉讼具体由检察机关什么部门负责?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公益诉讼工作。包括立案、审查、调查取证、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出庭参加诉讼等。
 
.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能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经检察机关督促未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当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社会公众如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社会公众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

  •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租用土地86.44亩兴建选矿厂,从2006年底至2017年4月持续非法选矿生产。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置,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置,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置方案实施。截止2017年12月6日,已恢复可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2500㎡,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m3(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15000m3。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2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对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韩某龙伙同王某丽、韩某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其经营的龙昌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的食用盐9.45吨。分别销往冷面、熟食、血肠等食品加工网点;2014年11月28日民警在其仓库内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从被告人处查获的“高级精制盐”碘的含量为0,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另查明,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的,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6年5月11日,宽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丽、韩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由于韩某、韩某龙、王某丽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月30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贵州省施秉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施秉县牛大场镇吴家塘村土地整理项目用料场、石桥村干冒砂场和罗家屯砂场,在未依法取得采矿权、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等情况下,擅自从事机械采石、打砂,占用林地1175.78平方米,造成大量植被和林木被毁坏。牛大场镇属于施秉县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景观保护区范围,与云台山景区、杉木河水源涵养区边界重合,物种繁多,古树丰富。三家企业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对杉木河源头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施秉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单位作为辖区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林地、河道和水源的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未采取持续有效的监管措施,违法采石、打砂活动未能得到有效治理。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施秉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四单位各自履行监管职责,对三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恢复土地原状。
收到检察建议后,四单位各司其职,对涉案三家企业非法采砂、毁林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恢复土地原状,补植毁坏的林木,依法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处以罚款。通过行政机关的整改,增强了群众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4、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4月,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长春银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一块面积923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银河公司,价格为1.69亿元,土地出让金应在2014年4月17日前缴纳完毕,项目应在2014年4月17日之前开工,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截止2016年9月,银河公司除缴纳定金3500万元之外,剩余款项1.34亿元一直未予缴纳,所涉项目也未开工建设。市国土资源局长期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依约主张权利,致使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和处于不稳定状态。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向银河公司催缴出让金、相应违约金、土地闲置费或者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银河公司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将上述土地使用权重新收归国有,切实保护了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使用安全。
 

5、河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3年三四月间,吴刚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财神庙村、卜家河村等地占用包括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在内的林地开采石料。郧阳区林业局对吴刚等人分别作出限期恢复山林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吴刚等人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郧阳区林业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但郧阳区林业局逾期未回复,也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6年2月29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负有对辖区内林地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职责,其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对吴刚等5人处以了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和罚款的处罚决定后,既怠于履行催缴义务,也没有按照逾期时间加以处罚,导致公共利益受到的侵害无法及时得到弥补。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郧阳区林业局仍不履行职责,公共利益的损害仍在持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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